第4个,罪犯应该是李仁.首先厕所应该不是犯罪的第一现场,因为警方确定的死亡时间是下午3点,而他们发现的时候是傍晚,在这段时间内肯定有其他人上过厕所,因为地上有新鲜脚印,而他们都没有看到尸体.
其次,李仁具备作案动机,他一直希望他的女儿早死早好.而且他又有强奸前科.
再次,李仁具备作案条件,因为住在那里的都是熟人,院子里的其他人知道他们父女都在家,不可能去实施犯罪,再说小春在家是休息,没说她在睡觉,所以,外人不具备偷袭的可能,而只有李仁具备这条件.
然后,作案手段,修鞋的在讲那故事的时候,李仁肯定也在场,他知道了那挖眼球的故事.
整个案情应该是这样的,是李仁在趁小春不注意的时候用钝器将起击昏,然后实施强奸,在实施中,小春醒了,李仁就用手将小春掐死(在整个犯罪中李仁一直带着手套),李仁知道其妻大约回家的时间,在这时间以前,李仁将小春放至男厕所,然后将其眼珠挖出,,在挖的时候李仁的鞋底弄到了血,所以他将鞋在地上擦拭,然后他就回家装睡.